24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修正,何者錯誤?
(A)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
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B)違反第9條第4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C)違反第9條之3規定者,如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洩密罪或其他犯罪行為,應依刑法、國家安全法、國家
機密保護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處罰
(D)曾任第9條第4項第2款人員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者,於前項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之
期間屆滿後,(原)服務機關得限其在進入大陸地區前及返臺後,仍應向(原)服務機關申報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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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人民關係條例9、91條B:違反第九條...
未解鎖
B違反第9條第4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