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雇主與勞工不得以下列何者事由約定定期勞動契約?
(A)進行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 9 個月以內者
(B)進行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 6 個月以內者
(C)進行可預期於 6 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D)勞工與雇主約定,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之工作
統計: A(736), B(1284), C(481), D(2136), E(0) #2823513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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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A)進行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 9 個月以內者
(B)進行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 6 個月以內者
(C)進行可預期於 6 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D)勞工與雇主約定,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之工作>>不定期契約
題目問:哪個不得簽定期契約(時間內會被趕走)?
D錯了
因為派遣事業單位,只能跟受僱者簽「非定期契約」
這是保障受派遣者工作權的條文
勞動基準法 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程怡法緒2022版課本P.2-631
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不包括週期性工作、不包括繼續性工作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6第一項:「對於定期勞動契約之定義分別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可預期於短期間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可在特定期間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故(D)不算
勞動基準法第9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解題】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雇主與勞工不得以下列何者事由約定定期勞動契約?」→ 派遣事業單位派遣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