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大法官相關解釋及憲法訴訟法,下列何者不得為人民聲請釋憲之客體?
(A)行政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所為函釋
(B)高等法院座談會結論
(C)懲戒法院確定判決
(D)緊急命令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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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7), B(2266), C(331), D(1126), E(0) #3116436
統計: A(447), B(2266), C(331), D(1126), E(0) #3116436
詳解 (共 7 筆)
#6097903
(我不太確定,但是)緊急命令應該是和法律同位階,所以也可以是釋憲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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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4360
每個都鎖起來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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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1665
結論不能釋憲
結論不能釋憲
結論不能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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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0053
(A) 行政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所為函釋 —— 可以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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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根據 釋字第 287 號 及相關實務,行政機關的「函釋」如果被法院採納作為判決依據,且具有反覆適用的效力,其性質等同於「法律位階」或「命令位階」的法規範。在憲法訴訟中,這屬於**「法規範憲法審查」**的對象。
(B) 高等法院座談會結論 —— 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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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座談會結論僅係法院內部針對法律問題的意見交換,不具備法律拘束力,也不是正式的判例或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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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 大法官(憲法法庭)一向認為,座談會結論並非法律或命令,不能直接作為聲請釋憲的對象。如果對該見解不服,人民應針對採用該見解的「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審查,而非直接針對座談會結論。
(C) 懲戒法院確定判決 —— 可以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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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這是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施行後的重大變革。現在人民不僅可以針對「法條」聲請,也可以針對**「裁判本身」(即法院的判決結果、法律見解)聲請憲法法庭審查,這稱為「裁判憲法審查」**。
(D) 緊急命令執行要點 —— 可以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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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根據 釋字第 543 號,緊急命令本身及其配套的「執行要點」,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限制,且具備規範性質,即得為聲請釋憲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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