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外國人經主管機關核准歸化成為本國國民者,其他國家機關均應受該處分之拘束而承認其為本國國民,不 得為相反認定,稱為行政處分之何種效力?
(A)確認效力
(B)確定力
(C)構成要件效力
(D)存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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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4), B(188), C(992), D(146), E(0) #3524884
統計: A(324), B(188), C(992), D(146), E(0) #3524884
詳解 (共 6 筆)
#6979676
(A)主要針對行政處分的理由以及事實認定適用在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下,對於其他國家機關亦會具有拘束效力,此即行政處分的確認效力。
(B)確定力相當於存續力
(C)構成要件效力是指行政處分被核准並生效後,對處分機關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也具有拘束力,其他機關必須承認該處分的內容,不能做出與之相反的認定。
(D)分為實質/形式
形式存續力:指人民無法再經由行政爭訟救濟程序爭執行政處分之效力。此種對於人民產生之拘束效力,又稱「不可爭力」或「不可撤銷性」。
實質存續力:係指行政處分之內容對於其相對人、利害關係人與原處分機關具有拘束之效力,不得任意否認其效力而予以廢棄之。
行政處分的內容對於其他行政機關有一定程度的拘束力,是為構成要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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