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招待監所管理員乙上色情酒店,要求乙夾帶毒品給受刑人 A,乙同意甲之要求而欣然接受招待,但 嗣後並未夾帶毒品給 A,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成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違背職務行賄罪
(B)乙成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違背職務受賄罪
(C)乙未為違背職務行為,故不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
(D)性招待亦屬賄賂或不正利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09), B(1031), C(4297), D(131), E(0) #2988073

詳解 (共 5 筆)

#5646661

122 條第 1 項違背職務受賄罪,有要求,期約就算。
甲用可違背職務之方法(這裡是指商量帶毒)取得不正利益(性招待)
有沒有做那是第二項,大概是這樣。

73
3
#5794369
<78年台上字第1374號判決>
公務員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犯罪即屬成立,事後返還所收受賄賂,不阻卻犯罪之成立。

<100年台上字第5405號判決>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為即成犯,惟仍須以公務員有收受賄賂之意思為前提,如公務員並無收受賄賂之意思而將賄款退回時,即難認公務員成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依照上面2個判決,應該可以確認刑法第122條公務員違背職務的收受賄賂罪,後續有沒有真的執行違背職務的行為無關,只要他已經收受賄賂了,但後續沒有真的做違背職務的行為,還是該當刑法第122條
57
0
#5591420


(共 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7
2
#5706109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4
1
#6033241

雙方有意即成立

3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699232
未解鎖
24.               ...

(共 51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私人筆記#4797682
未解鎖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
(共 30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