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公務人員停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考績免職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B)主管機關得以行政命令予以停職
(C)停職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
(D)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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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8), B(1761), C(169), D(966), E(0) #3183417

詳解 (共 10 筆)

#5985538
24 關於公務人員停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考績免職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B) 主管機關得以行政命令予以停職→行政處分
(C) 停職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
(D) 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8條
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A)√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1條 
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B)X
公務人員於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C)√但不得執行職務。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 
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D)√,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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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5331
(A) 考績免職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公務人員考績法 §18
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補充➙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24
所稱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指受考人自收受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令、考列丁等免職令之次日起,停止其職務。
 
(B) 主管機關得以行政命令予以停職
(C) 停職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
➙公務人員保障法 §9-1
Ⅰ 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
Ⅱ 公務人員於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但不得執行職務。
 
(D) 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
➙公務人員俸給法 §21
Ⅰ 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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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4231
(A) 考績免職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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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4576
關於公務人員停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考績免職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O)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8條
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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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主管機關得以行政命令予以停職 (X)(非依法律不得停職,所以行政命令當然不對)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1條
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
公務人員於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但不得執行職務。
ㅤㅤ
(C) 停職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O)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1條
 
(D) 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O)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 
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
先予復職人員,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須未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
停職、復職、先予復職人員死亡者,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公務人員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應發給全數之本俸(年功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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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5028
(A)公務人員考績法§18年終辦理之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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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7945

公務人員保障法
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基於身分之請求權,其保障亦同。
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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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4809

(B) 主管機關得以法律予以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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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5767

關於公務人員停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考績免職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B) 主管機關得以行政命令予以停職

(C) 停職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

(D) 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行政學大意#118051

答案:B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8 條

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A)

(B)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9-1 條

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B)

公務人員於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C)。但不得執行職務。

(D)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21 條

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本俸(年功俸)(D),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

先予復職人員,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須未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

停職、復職、先予復職人員死亡者,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公務人員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應發給全數之本俸(年功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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