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由行政法院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裁定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
(B)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原則上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C)聲請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應於訴訟繫屬中為之
(D)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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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5), C(139), D(139), E(0) #3255220

詳解 (共 4 筆)

#6151711
第 116 條   1. 原處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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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5907
第 116 條 1原處分或決定之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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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2173
行政訴訟法 第 116 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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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4&flno=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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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4599
第 93 條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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