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下列有關緊急進口規定,何者錯誤?
(A)進口之間隔不得大於40公尺
(B)進口外應設置陽台,其寬度應為1公尺以上,長度2公尺以上
(C)進口應設地面臨道路或寬度在四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
(D)進口之寬度應在75公分以上,高度應在1.2公尺以上。其開口之下端應距離樓地板面80公分範圍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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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45), C(26), D(19), E(0) #2301704
統計: A(11), B(45), C(26), D(19), E(0) #2301704
詳解 (共 1 筆)
#4558657
建築物在二層以上,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但面臨道路
或寬度四公尺以上之通路,且各層之外牆每十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
,不在此限。
前項窗戶或開口寬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及高度一‧二公尺以上,或直徑一
公尺以上之圓孔,開口之下緣應距樓地板八十公分以下,且無柵欄,或其
他阻礙物者。
或寬度四公尺以上之通路,且各層之外牆每十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
,不在此限。
前項窗戶或開口寬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及高度一‧二公尺以上,或直徑一
公尺以上之圓孔,開口之下緣應距樓地板八十公分以下,且無柵欄,或其
他阻礙物者。
緊急進口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進口應設地面臨道路或寬度在四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
二、進口之間隔不得大於四十公尺。
三、進口之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二公尺以上。其開口
之下端應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範圍以內。
四、進口應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
五、進口外應設置陽台,其寬度應為一公尺以上,長度四公尺以上。
六、進口位置應於其附近以紅色燈作為標幟,並使人明白其為緊急進口之
標示。
一、進口應設地面臨道路或寬度在四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
二、進口之間隔不得大於四十公尺。
三、進口之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二公尺以上。其開口
之下端應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範圍以內。
四、進口應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
五、進口外應設置陽台,其寬度應為一公尺以上,長度四公尺以上。
六、進口位置應於其附近以紅色燈作為標幟,並使人明白其為緊急進口之
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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