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之規定,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當事人為未成年者,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接受調查。
(B)行為人與被害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C)性平會調查處理,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D)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停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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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6), C(47), D(562), E(0) #592330
統計: A(11), B(16), C(47), D(562), E(0) #592330
詳解 (共 1 筆)
#862580
第二十三條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 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三、 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四、 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五、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命事件管轄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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