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大法官第535號之解釋中,下列哪一項敘述錯誤?
(A)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名稱之不同,均為臨檢之手段
(B)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C)警察勤務條例對於實施臨檢之要件與程序,並無授權警察機關(非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旨
(D)臨檢應於現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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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 B(130), C(785), D(169), E(0) #559990

詳解 (共 7 筆)

#1535352

大法官解釋: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既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

題目:警察勤務條例對於實施臨檢之要件與程序,並無授權警察機關(非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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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1500
這題目出的真爛
(共 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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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8669
認真出個好題目有這麼困難嗎
一看就知道出題者的用心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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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17
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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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476
C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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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839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並沒有實施臨檢之要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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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1210
這種題目我也可以出只不過是多加一個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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