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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0年 - 會審法規-審計(1-76)#103351 | 科目:會審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0年 - 會審法規-審計(1-76)#103351

年份:110年

科目:會審法規

24.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款項或不當事項,如經查明覆議或再審查,有何種情事之一者,得審酌其情節,並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免除各該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糾正之處置
(A)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B)支出之結果,經查確實獲得相當價值之財物,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者
(C)以上皆可
(D)以上皆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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