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我國新設證據保全制度,乃為發見真實及保障告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 告之權益,故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窒礙使用之虞時,得 聲請保全證據之處分。有關證據保全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A)偵查中,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得聲請檢察官為保 全處分
(B)得聲請之保全處分包括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 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C)檢察官受理保全證據之聲請,除認為不 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七日內為保全處分
(D)檢察官駁回 保全證據聲請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法院對於該項聲請,於 裁定前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認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種裁 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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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5), C(92), D(51), E(0) #2427758

詳解 (共 2 筆)

#4441989

檢察官受理保全證據之聲請,除認為不 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5日內為保全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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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9270
單純法條題 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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