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有關「無法提供合法接水證件」、「用水性質屬臨時性」之臨時用水,下列其計費方式何者錯誤?
(A)建物改建:按普通用水水價加收百分之50
(B)工程用水:按普通用水水價加收百分之20
(C)違章臨時用水:按普通用水水價加收百分之20
(D)其他經核准之短期用水:按普通用水水價加收百分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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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1304), C(89), D(61), E(0) #703889
統計: A(44), B(1304), C(89), D(61), E(0) #703889
詳解 (共 3 筆)
#1301606
第三十七條 臨時用水,指申請用水之地點無法提供合法接水證件,或用水性質屬臨時性者。分類如下:
一、 建物改建:建築物拆除或重建時之短期用水。 50%
二、 工程用水:以建築執照申請之工程用水。 50%
三、 違章臨時用水:經前臺灣省政府核准之違章建築用水。 20%
四、 其他:經有關主管機關或本公司核准之短期用水。 50%
臨時用水之水費除前項第三款按普通用水水價加收百分之二十外,其餘均按普通用水水價加收百分之五十。
一、 建物改建:建築物拆除或重建時之短期用水。 50%
二、 工程用水:以建築執照申請之工程用水。 50%
三、 違章臨時用水:經前臺灣省政府核准之違章建築用水。 20%
四、 其他:經有關主管機關或本公司核准之短期用水。 50%
臨時用水之水費除前項第三款按普通用水水價加收百分之二十外,其餘均按普通用水水價加收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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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649
B.百分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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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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