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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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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1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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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7年 - 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11247 |
科目: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7年 - 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11247
年份:
97年
科目: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24.某股份有限公司共有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位董事。某次董事会会议,董事甲、乙、丙、丁、戊、己参加,庚因故未能出席,也未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该次会议通过一项违反法律规定的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该次会议的会议记录记载,董事戊在该项决议表决时表明了异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的董事是()。
(A)董事甲、乙、丙、丁、戊、己、庚
(B)董事甲、乙、丙、丁、戊、己
(C)董事甲、乙、丙、丁、己、庚
(D)董事甲、乙、丙、丁、己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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