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根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應由
(A)縣市長
(B)教育局長
(C)教育局特教課長
(D)縣市特教中心主任擔任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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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2), B(1068), C(154), D(232), E(1) #33633
統計: A(422), B(1068), C(154), D(232), E(1) #33633
詳解 (共 10 筆)
#92769
第九條
鑑輔會應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首長兼
任之;並指定專任人員辦理鑑輔會事務。鑑輔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由直
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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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889
陳麗如 特殊學生鑑定與評量 第二章 P14
主任委員會 (縣市長)
副主任委員會 (教育局長)
底下還有地方教育行政&學校行政人員 鑑定小組等等
似乎跟現行的施行細則第九條有出入
真是奇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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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72
| 名 稱 |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
|---|---|---|---|---|
| 發布日期 |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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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51
2F+1
忘記在哪本書有看到~是縣市長是主任,局長是副主任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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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891
新北市是市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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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950
6F那是舊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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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889
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 (民國 101 年 02 月 08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職權如下 : 一、審議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之年度工作計畫等相 關事項。 二、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等相關事項。 三、辦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請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等相關事項。 四、提供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相關資源配置之建議事項。 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源配置,指各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設置之規劃、教 育心理評量或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建立與配置。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二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及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 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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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57
3F好巧我好像也有在某本書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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