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根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應由
(A)縣市長
(B)教育局長
(C)教育局特教課長
(D)縣市特教中心主任擔任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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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2), B(1068), C(154), D(232), E(1) #33633

詳解 (共 10 筆)

#92769


第九條

鑑輔會應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首長兼
任之;並指定專任人員辦理鑑輔會事務。鑑輔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由直
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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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889
陳麗如 特殊學生鑑定與評量 第二章 P14
主任委員會 (縣市長)
副主任委員會 (教育局長)
底下還有地方教育行政&學校行政人員 鑑定小組等等

似乎跟現行的施行細則第九條有出入
真是奇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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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72
名  稱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 由本部部長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 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 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依其專 業領域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機關代表委員應隨其 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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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9022
第 3 條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
(共 24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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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51

2F+1

忘記在哪本書有看到~是縣市長是主任,局長是副主任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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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891
新北市是市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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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1042


(共 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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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950

6F那是舊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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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889
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 (民國 101 年 02 月 08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職權如下 : 一、審議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之年度工作計畫等相 關事項。 二、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等相關事項。 三、辦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請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等相關事項。 四、提供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相關資源配置之建議事項。 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源配置,指各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設置之規劃、教 育心理評量或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建立與配置。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二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及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 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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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57
3F好巧我好像也有在某本書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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