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幾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A)六個月
(B)三個月
(C)二個月
(D)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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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5), B(96), C(6), D(18), E(0) #904484
統計: A(1525), B(96), C(6), D(18), E(0) #904484
詳解 (共 2 筆)
#1332409
民法
第807條
Ⅰ【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Ⅱ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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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7441
民法807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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