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對於必須進行強制辯護的重大刑事案件,如果被告沒有自行選任辯護人時,即由審判長指定為被告辯護的人,稱為: 
(A)公設觀護人 
(B)公設書記官 
(C)公設辯護人 
(D)公設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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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2), C(578), D(10), E(0) #446033

詳解 (共 1 筆)

#1090387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與公設辯護人條例第 2 條及第 3 條規定,擔任犯罪嫌疑重大、智能障礙與無資力等被告的辯護工作,在工作性質上跟律師並無不同,由於是國家選任的,所以被稱為公設辯護人 ( 國選辯護人 ) ,一般人的稱呼為「法院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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