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男與乙女結婚。甲男為丙之養子。婚後三年,甲男與乙女離婚。乙女戀上甲男之養
父丙。為了與乙女結婚,丙遂終止與甲之收養關係,甲同意並協同辦理。丙男遂與乙
女結婚。關於乙、丙婚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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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6), B(505), C(15), D(8), E(0) #1852042
統計: A(216), B(505), C(15), D(8), E(0) #1852042
詳解 (共 3 筆)
#4815648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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