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4. 計程車不依規定收費,經乘客檢舉查明屬實者,依公路法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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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9349

要  旨:

  解釋計程車零星攬客,不依規定按錶收費之處罰本  文:  計程車零星攬客,不依規定按錶收費,事關汽車運輸業之管理,應屬違  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計程車均應裝設自動計費器,  按照規定收費,不得停止使用或逾額收費之規定,並依同規則第三十八  條規定應按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處罰。(交通部74.04.02. 交路字  第0四五七七號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十六條(異動申報、安全及營業設備違規之處罰)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    、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相關令函 (66)

第三十八條(違規攬客、拒載、繞道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其所駕駛之汽車,如屬營業大客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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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在其營業區域內承載數個零星旅客,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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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1436
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 
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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