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者不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的適用範圍內?
(A)行政院院長
(B)常務次長
(C)考試委員
(D)直轄市市長
統計: A(240), B(2712), C(517), D(538), E(0) #2687250
詳解 (共 7 筆)
常務次長是事務官,是經過公務人員考試及格的。
文官制度與專技考試詞彙
【政務人員(政務官)】
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憲法、中央機關組織法律或「地方制度法」規定進用之政治性任命之人員。
政務人員(政務官)一詞,係源於英國政黨政治,其作用為免於政黨輪替之政潮,導致影響政府施政及整體人事體制而產生之制度。
我國至民國17年10月8日國民政府組織法公布,始有政務次長與常務次長之分,目前由於政務人員法尚未完成立法規範,有關政務人員之規定散見於不同法令中,是以,一般多引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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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制上」政務官的界定 】
主要來自於 【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2第1項 】
包括以下四類的有給人員>>
1. 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
2. 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3. 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4. 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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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法規定,其範圍與學理上的政務官範圍並不一致,
現行法之適用範圍較為廣闊,包括地方政府也納入政務官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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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目前尚未通過的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4條 ,
政務人員則係指各級政府機關政治性任命之人員,
其亦以「政務人員」一詞,
與學理上的政務官做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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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NCC為例 :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 故 為「政務官」!
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亦同。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第一項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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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考試院- 文官制度與專技考試詞彙
我國「法制上」的政務官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4第2項
常務次長是事務官,不是政務人員
政務官→不用考試
事務官→要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