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者不是法院解釋法律時所可能採用的方法?
(A)依據制定法律的時空背景判定立法者的立法意圖為何
(B)參酌所要解釋的法條所處章節位置與其他法條的關係
(C)依據法律條文的文字以判斷條文的意義
(D)遵守行政主管機關對法律條文的詮釋與適用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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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51), C(26), D(230), E(0) #3792328
統計: A(45), B(51), C(26), D(230), E(0) #3792328
詳解 (共 3 筆)
#7279381
下列何者不是法院解釋法律時所可能採用的方法?
(A) 依據制定法律的時空背景判定立法者的立法意圖為何✔️
歷史解釋(主觀解釋): 透過研究立法過程中的草案、會議紀錄(立法理由書),來探求立法者當初制定這條法律時的真實意圖與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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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參酌所要解釋的法條所處章節位置與其他法條的關係✔️
體系解釋:法律條文不是孤立的,必須看它在整個法律系統中的位置。例如看它放在哪一個章節,與前後條文的邏輯關係如何,以確保法律適用不產生矛盾。
(C) 依據法律條文的文字以判斷條文的意義✔️
文義解釋:這是解釋法律的「起點」。依據法律文字在語言習慣、辭典上的通常意義進行解釋。
(D) 遵守行政主管機關對法律條文的詮釋與適用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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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憲法第 80 條,法官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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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如內政部、法務部)為了執行業務,常會針對法律發布「函釋」(行政解釋)。雖然這些解釋對下級機關有拘束力,但對法院(法官)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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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雖然可以「參考」行政機關的詮釋,但如果法官認為行政機關的解釋違反法律本旨或憲法,法官可以拒絕採納,並自行提出正確的法律見解(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137、216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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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法律解釋的最終仲裁者。法官可以使用 (C) 文義、(B) 體系、(A) 歷史 或 目的 等方法來解釋法律,但絕對不能「盲目遵守」(D) 行政機關 的意見,否則就會喪失司法權制衡行政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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