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項婚姻為得撤銷?
(A)甲男與乙女結婚前,已與丙女合法結婚
(B)甲男與乙女在結婚證書上之證人簽名為偽造
(C)乙女與甲男結婚前,曾與甲男之叔叔結婚,其叔叔死亡後再嫁給甲男
(D)甲男與未成年之乙女結婚前,乙女因其父母去世,而由甲男擔任監護人,且結婚未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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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2), B(1984), C(597), D(4450), E(0) #880424

詳解 (共 10 筆)

#1120599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結婚:

民法第991條規定:

結婚違反第984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
撤銷之。但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357
6
#1344041

(A)甲男與乙女結婚前,已與丙女合法結婚  >>重婚而無效
(B)甲男與乙女在結婚證書上之證人簽名為偽造  >>無形式要件而無效
(C)乙女與甲男結婚前,曾與甲男之叔叔結婚,其叔叔死亡後再嫁給甲男 >>近親結婚無效 
(D)甲男與未成年之乙女結婚前,乙女因其父母去世,而由甲男擔任監護人,且結婚未逾一年  >>監護關係結婚之禁止而得撤銷
 

258
1
#1291863

*結婚「撤銷」之原因 : 

1.未達「法定結婚年齡」。
2.
未成年,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3.
結婚在「監護關係」存續中。( = 「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結婚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

                                                           且未經受監護人的父母同意。)
4.
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
5.
於「結婚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
6.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

*結婚之無效 : 

1.不具結婚「形式要件」:未以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結婚登記。

2.違反「禁婚親限制」。

3.「重婚」或「同時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

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204
0
#1129491
(C)乙女與甲男結婚前,曾與甲男之叔叔結婚,其叔叔死亡後再嫁給甲男 

民法第971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撤銷而消滅,至於死亡則沒有規定。
民國30年上字第2239號判例,大略講述姻親關係並不因配偶死亡而消滅。
「死者與生存者配偶一方親屬間姻親關係消滅,但尚生存之配偶與死者間親屬關係仍不消滅」
「夫死後,妻子與夫家之親屬關係尚未消滅,而妻死後,反之亦然」。

因此,甲乙之姻親關係不因甲之叔叔死亡而消滅,他們還是姻親。
依據民法983 禁婚親之規定,甲乙之婚姻為無效 :
1.直系血親(例如父、女,祖父、孫女)及直系姻親(例如女兒與繼父,兒子與繼母)。 
2.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3.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 乙是甲的嬸嬸 = 甲的三親等旁系姻親,輩分不相同
前述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前述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175
-1
#1351481

有關結婚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養兄妹結婚之效力為得撤銷 
(B)
當事人於結婚時在精神錯亂中者,得於結婚後一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 
(C)
結婚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D)
被詐欺而結婚者,得於發現詐欺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

104 - 104年三等考試_身心障礙人員考試_法制、財稅行政民法#20814答案:D

(A)983 無效

(B)996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C)998撤銷的效力不溯既往>>自被撤銷後,向後失效。

(D)997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88
0
#1153501
A屬重婚,無效
B欠缺法定要式要件,無效
  
第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
57
0
#1367947

1.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未成年),所締結之婚姻---得撤銷。

簡單的說 :  未成年,所締結之婚姻--- 得撤銷,但懷孕就不得撤銷

52
2
#1122753
回2樓 兩個都是無效婚喔!
40
1
#3462058

第988條(結婚之無效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第982條(結婚之形式要件)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第983條(結婚之實質要件~須非一定之親屬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第985條(結婚之實質要件~須非重婚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第991條(結婚之撤銷~有監護關係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第984條(結婚之實質要件~須無監護關係)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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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0718

一直不曉得叔叔已經過世為什麼還不行,後來才找到答案

死亡後婚姻關係消滅但姻親關係仍舊持續,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

答案C:乙女與甲男結婚前,曾與甲男之叔叔結婚,其叔叔死亡後再嫁給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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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4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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