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乙為擔保其向甲之借款,乃以其 A 屋及丙、丁所有之 B 地、C 地設定共同抵押。於甲之債權屆期未受清 償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自由選擇 A 屋、B 地、C 地任何其中之一,就其賣得價金,受償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
(B)因 A 屋為債務人乙所有,故甲應優先選擇 A 屋,就其賣得價金,受償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
(C)甲如選擇 B 地實行抵押權,獲得完全之清償,若 B 地超過其分擔額時,丙得請求丁償還 C 地應分擔之 部分
(D)甲如選擇 B 地實行抵押權,丙於 B 地清償之限度內,承受甲對乙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甲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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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5), B(3600), C(2011), D(649), E(0) #2032732

詳解 (共 10 筆)

#3526948

3F (C)

而言 乙丙丁 視為一個整體對甲負責(乙丙丁 一起承擔100%債務)

但乙丙丁內部各自又會分開看 (各自平均承擔33%債務)

所以明明欠債的是乙 但甲可以單獨向丙要求100%的債務

但之後"丙"就可以要求"丁"還他"丁"應該負責的33%

對內而言 這樣才公平

5F (B)

同時拍賣才強制以乙的A屋先

如果沒有同時而是單獨指定 甲可以隨便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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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5402

25 乙為擔保其向甲之借款,乃以其 A 屋及丙、丁所有之 B 地、C 地設定共同抵押。於甲之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自由選擇 A 屋、B 地、C 地任何其中之一,就其賣得價金,受償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

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


(B)因 A 屋為債務人乙所有,故甲應優先選擇 A 屋,就其賣得價金,受償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
(C)甲如選擇 B 地實行抵押權,獲得完全之清償,若 B 地超過其分擔額時,丙得請求丁償還 C 地應分擔之 部分
(D)甲如選擇 B 地實行抵押權,丙於 B 地清償之限度內,承受甲對乙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甲之利益 .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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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9377
(A)875: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
(B)875-1: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
(CD)875-4: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在各抵押物分別拍賣時,適用下列規定:
一、經拍賣之抵押物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所有,而抵押權人就該抵押物賣得價金受償之債權額超過其分擔額時,該抵押物所有人就超過分擔額之範圍內,得請求其餘未拍賣之其他第三人償還其供擔保抵押物應分擔之部分,並對該第三人之抵押物,以其分擔額為限,承受抵押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該抵押權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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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9906

這題的題目自爆了。

A、B互斥,必出一錯,而且C、D全對。

C、D開頭都是「甲如選擇...」代表甲真的可以選擇

所以A對,B錯...


給沒空看弄懂題目的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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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8536
第 875 條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
(共 10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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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2077
§875-1的意思是指受償的優先順序。假...
(共 1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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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190

25 乙為擔保其向甲之借款,乃以其 A 屋及丙、丁所有之 B 地、C 地設定共同抵押。於甲之債權屆期未受清 償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自由選擇 A 屋、B 地、C 地任何其中之一,就其賣得價金,受償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O)

民法第875條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
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
清償。
 
(B)因 A 屋為債務人乙所有,故甲應優先選擇 A 屋,就其賣得價金,受償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X)

民法第875-1條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才能優先選擇A屋,如果是單獨選擇,可以隨甲高興選擇拍賣) ,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
之價金受償 。  
(C)甲如選擇 B 地實行抵押權,獲得完全之清償,若 B 地超過其分擔額時,丙得請求丁償還 C 地應分擔之 部分(O)

甲 而言 乙丙丁 視為一個整體對甲負責(乙丙丁 一起承擔100%債務)

但乙丙丁內部各自又會分開看 (各自平均承擔33%債務)

所以明明欠債的是乙 但甲可以單獨向丙要求100%的債務

但之後"丙"就可以要求"丁"還他"丁"應該負責的33%

對內而言 這樣才公平

 

民法第875-4條第1項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在各抵押物分別拍賣時

,適用下列規定:
一、經拍賣之抵押物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所有,而抵押權人就該抵押物
賣得價金受償之債權額超過其分擔額時,該抵押物所有人就超過分擔
額之範圍內,得請求其餘未拍賣之其他第三人償還其供擔保抵押物應
分擔之部分,並對該第三人之抵押物,以其分擔額為限,承受抵押權
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該抵押權人之利益。
 
(D)甲如選擇 B 地實行抵押權,丙於 B 地清償之限度內,承受甲對乙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甲之利益(O)

民法第875-4條第1項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在各抵押物分別拍賣時

,適用下列規定:
一、經拍賣之抵押物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所有,而抵押權人就該抵押物
賣得價金受償之債權額超過其分擔額時,該抵押物所有人就超過分擔
額之範圍內,得請求其餘未拍賣之其他第三人償還其供擔保抵押物應
分擔之部分,並對該第三人之抵押物,以其分擔額為限,承受抵押權
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該抵押權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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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4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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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4010
題目是以ABC三個不同的地設定 共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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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6825
第 875-1 條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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