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低收入戶成員中,下列何者不屬於社會救助法第 12 條明訂現金給付可以增加補助之對象?
(A)年滿 65 歲
(B)未滿 12 歲之兒童
(C)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D)懷胎滿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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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 B(1536), C(177), D(779), E(0) #1940192
統計: A(151), B(1536), C(177), D(779), E(0) #1940192
詳解 (共 2 筆)
#3454662
第12條(低收入戶補助標準)
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懷胎滿三個月。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前項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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