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觀光法令規定,有關觀光旅館業之停業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暫停營業 1 個月以上者,其屬公司組織者,應於 15 日內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
(B)暫停營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1 年,其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 1 次,期間以 1 年為限
(C)停業期限屆滿後,應於 15 日內向該管主管機關申報復業
(D)未依規定報請停業備查或申報復業,達 3 個月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營業執照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0), B(100), C(109), D(375), E(0) #1965079

詳解 (共 4 筆)

#3242440
發展觀光條例§42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
(共 24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3638153
(D)未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或前項規定申...
(共 5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4789118
發展觀光條例
第 42 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暫停營業或暫
停經營一個月以上者,其屬公司組織者,應於十五日內備具股東會議事錄
或股東同意書,非屬公司組織者備具申請書,並詳述理由,報請該管主管
機關備查。
前項申請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其有正當理由者
,得申請展延一次,期間以一年為限,並應於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提出。
停業期限屆滿後,應於十五日內向該管主管機關申報復業。
未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或前項規定申報復業,達六個月以上者,主管機
關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2
0
#6030478
第 42 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一個月以上者,其屬公司組織者,應於十五日內備具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非屬公司組織者備具申請書,並詳述理由,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
ㅤㅤ
前項申請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其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期間以一年為限,並應於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提出。
ㅤㅤ
停業期限屆滿後,應於十五日內向該管主管機關申報復業
ㅤㅤ
未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或前項規定申報復業,達六個月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