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政黨及候選人可以接受下列何種單位或個人捐助競選經費?
(A)外國團體、法人或個人
(B)同一選舉其他之政黨或候選人
(C)公營事業
(D)現役軍人、警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1), B(120), C(53), D(313), E(0) #376252

詳解 (共 8 筆)

#475505

第四十五條之二 政黨及候選人不得接受左列競選經費之捐助:
   
    一、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  
    二、同一種選舉其他政黨或候選人。
    三、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15
0
#486309

應該是人民團體法...

第51條(收受捐助之限制)

政治團體不得收受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之捐助。

5
0
#2308519

以前此規定在選罷法,後來修法改掉了

5
0
#4352798

政治獻金法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
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
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C)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四、宗教團體。
五、其他政黨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B)
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A)
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九、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前項第三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定主要成員,指下列各款所列情形之一:
一、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長職務。
二、占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各項職務總名額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權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之社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
為利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查證所收受獻金,是否符合第一項規定,下列機關應將相關資料建置於機關網站,以供查詢;未建置之資料,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得以書面請求查詢,受請求之機關,不得拒絕: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事業部分、第十款:經濟部及相關業務主管機關。
二、第一項第二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財政部。
三、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有關政黨部分、第六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個人及團體部分、第十一款:內政部。
四、第一項第五款有關擬參選人部分,已依法完成登記之參選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有意登記參選者:監察院。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前條所定得捐贈者以外對象】之政治獻金。(D)
4
0
#673619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37條
3
0
#1207560
這堤根本就跟公職人員選罷法無關....題目都亂出
1
0
#475509
其怪我的公職人員選羆免法裡面沒有看到這些呢???????,還是很感謝大大您的回覆
0
0
#475039
這題是在公職人員選羆法中的第幾條啊???有大大知道嗎????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