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有關直轄市稅課收入之財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遺產及贈與稅:由中央在該直轄市徵起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與
(B)菸酒稅: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第 4 項規定,應由中央分配該直轄市之稅課收入
(C)所得稅:由中央在該直轄市徵起收入百分之二十給與
(D)中央統籌分配給直轄市之收入,應列為當年度稅課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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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3), B(229), C(549), D(199), E(0) #2129215
統計: A(213), B(229), C(549), D(199), E(0) #2129215
詳解 (共 5 筆)
#5546968
下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
二、遺產及贈與稅。
三、關稅。
四、營業稅。
五、貨物稅。
六、菸酒稅。
七、證券交易稅。
八、期貨交易稅。
九、礦區稅。
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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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7832
下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
二、遺產及贈與稅。
三、關稅。
四、營業稅。
五、貨物稅。
六、菸酒稅。
七、證券交易稅。
八、期貨交易稅。
九、礦區稅。
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
第一項第六款之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八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百分之二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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