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民法第 1052條第1 項所定各款裁判離婚之事由,何者無法定期間之限制?
(A)重婚
(B)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C)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D)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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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6), B(36), C(367), D(121), E(0) #435741

詳解 (共 1 筆)

#703909

1053對於前條第一款[重婚]、第二款之情事[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1054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及第十款之情事[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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