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喪偶有乙、丙、丁三子。甲於乙、丙、丁結婚時,各贈與新臺幣(下同)50 萬元。甲死亡時, 留有遺產 350 萬元,負債 50 萬元。甲生前立有遺囑,遺贈戊 300 萬元。戊最多得受多少金額之遺贈?
(A) 200 萬元
(B) 225 萬元
(C) 250 萬元
(D) 3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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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65), C(16), D(39), E(0) #3359045
統計: A(26), B(165), C(16), D(39), E(0) #3359045
詳解 (共 3 筆)
#6302650
正確答案是 (B) 225 萬元。
理由
- 應繼遺產:應繼遺產的計算方式為:遺產總額 + 生前特種贈與 - 負債。
- 本題計算:
- 遺產總額:350 萬元
- 生前特種贈與:50 萬元 * 3 = 150 萬元
- 負債:50 萬元
- 應繼遺產:350 萬元 + 150 萬元 - 50 萬元 = 450 萬元
- 特留分:特留分是繼承人最低應得的遺產比例,民法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 本題計算:
- 應繼分:450 萬元 / 3 = 150 萬元
- 特留分:150 萬元 / 2 = 75 萬元
- 遺贈限制:遺贈不得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
- 本題分析:
- 甲的遺囑將300萬元遺贈給戊,已侵害乙、丙、丁的特留分。
- 戊最多僅能受遺贈的金額為:450 萬元 - (75 萬元 * 3) = 225 萬元。
結論
因此,戊最多得受225萬元之遺贈,而非300萬元。題目問"戊最多得受多少金額之遺贈",意即問遺囑之效力,在扣除特留分後,戊最多可受225萬元的遺贈。
重要提醒:
遺囑的效力會受到特留分的限制,遺贈金額不得超過繼承人特留分以外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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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7453
算式:
150萬(1人50萬的贈與)+遺產350萬-負債50萬=450萬
450萬÷3(應繼分)÷2(特留分)=75萬
450萬-225萬(3人特留分的總和)=225萬(1人最多得受的遺贈金額)
民法§1173:
1.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2.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3.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民法§1187: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1144第一款: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民法§1223第一款: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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