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喪妻,另有乙、丙二子。乙有丁、戊二子。甲於乙結婚時,贈與乙價值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之房地一筆。乙於民國(下同)105 年間死亡。嗣甲於 113 年間死亡時,留有遺產2,0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之應繼遺產為 2,000 萬元,由丙單獨繼承❌
錯誤,丁戊可代位繼承,且未計算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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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之應繼遺產為 2,000 萬元,由丙繼承 1,000 萬元,丁繼承 500 萬元,戊繼承 500 萬元❌
錯誤,未計算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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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之應繼遺產為 2,400 萬元,由丙、丁、戊各繼承 800 萬元❌
錯誤,分配比例不對,歸扣的影響應在受贈與人(及其代位繼承人)的應繼分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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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之應繼遺產為 2,400 萬元,由丙繼承 1,200 萬元,丁繼承 400 萬元,戊繼承 400 萬元✔️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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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的是繼承法的代位繼承與特種贈與的歸扣問題。
1. 確定繼承人及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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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乙、丙二子。依民法第1138條,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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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於甲死亡前(105年)已死亡,乙有丁、戊二子。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因此,丁、戊可代位繼承乙對甲的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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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甲的繼承人為丙、丁、戊。丙的應繼分為1/2,乙的應繼分(由丁、戊均分)為1/2。
2. 計算應繼遺產(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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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乙結婚時,贈與乙價值400萬元之房地。此為民法第1173條第1項規定的「因結婚」所受之特種贈與,應予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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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73條第1項:「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由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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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未提及甲有反對之意思表示,故此400萬元應加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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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死亡時留有遺產2,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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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繼遺產總額 = 甲現有遺產 + 歸扣之贈與額 = 2,000萬元 + 400萬元 = 2,400萬元。
3. 計算各繼承人之應得遺產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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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的應繼分: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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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由丁、戊代位)的應繼分: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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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的應得額(理論上) = 2,400萬元 × 1/2 = 1,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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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已受特種贈與400萬元,此贈與應從其應得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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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由丁、戊代位)實際可再繼承的數額 = 1,200萬元 - 400萬元 = 8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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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800萬元由丁、戊平均分配,每人可得 800萬元 / 2 = 400萬元。
4.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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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應繼遺產為 2,4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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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繼承 1,2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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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繼承 4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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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繼承 4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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