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喪妻,另有乙、丙二子。乙有丁、戊二子。甲於乙結婚時,贈與乙價值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之房地一筆。乙於民國(下同)105 年間死亡。嗣甲於 113 年間死亡時,留有遺產2,0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應繼遺產為 2,000 萬元,由丙單獨繼承
(B)甲之應繼遺產為 2,000 萬元,由丙繼承 1,000 萬元,丁繼承 500 萬元,戊繼承 500 萬元
(C)甲之應繼遺產為 2,400 萬元,由丙、丁、戊各繼承 800 萬元
(D)甲之應繼遺產為 2,400 萬元,由丙繼承 1,200 萬元,丁繼承 400 萬元,戊繼承 4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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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15), C(19), D(251), E(0) #3428734

詳解 (共 2 筆)

#6412167
甲喪妻,另有乙、丙二子。乙有丁、戊二子。甲於乙結婚時,贈與乙價值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之房地一筆。乙於民國(下同)105 年間死亡。嗣甲於 113 年間死亡時,留有遺產2,0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之應繼遺產為 2,000 萬元,由丙單獨繼承
錯誤,丁戊可代位繼承,且未計算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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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之應繼遺產為 2,000 萬元由丙繼承 1,000 萬元,丁繼承 500 萬元,戊繼承 500 萬元
錯誤,未計算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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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之應繼遺產為 2,400 萬元,由丙、丁、戊各繼承 800 萬元
錯誤,分配比例不對,歸扣的影響應在受贈與人(及其代位繼承人)的應繼分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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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之應繼遺產為 2,400 萬元,由丙繼承 1,200 萬元,丁繼承 400 萬元,戊繼承 400 萬元✔️ㅤㅤ

這題考的是繼承法的代位繼承與特種贈與的歸扣問題。

1. 確定繼承人及應繼分:

  • 甲有乙、丙二子。依民法第1138條,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 乙於甲死亡前(105年)已死亡,乙有丁、戊二子。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因此,丁、戊可代位繼承乙對甲的應繼分。

  • 所以,甲的繼承人為丙、丁、戊。丙的應繼分為1/2,乙的應繼分(由丁、戊均分)為1/2。

2. 計算應繼遺產(歸扣):

  • 甲於乙結婚時,贈與乙價值400萬元之房地。此為民法第1173條第1項規定的「因結婚」所受之特種贈與,應予歸扣。

  • 民法第1173條第1項:「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由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 本題未提及甲有反對之意思表示,故此400萬元應加入計算。

  • 甲死亡時留有遺產2,000萬元。

  • 應繼遺產總額 = 甲現有遺產 + 歸扣之贈與額 = 2,000萬元 + 400萬元 = 2,400萬元。

3. 計算各繼承人之應得遺產額:

  • 丙的應繼分: 1/2。

    • 丙的應得額(理論上) = 2,400萬元 × 1/2 = 1,200萬元。

    • 丙未受特種贈與,故其實際繼承額為1,200萬元。

  • 乙(由丁、戊代位)的應繼分: 1/2。

    • 乙的應得額(理論上) = 2,400萬元 × 1/2 = 1,200萬元。

    • 乙已受特種贈與400萬元,此贈與應從其應得額中扣除。

    • 乙(由丁、戊代位)實際可再繼承的數額 = 1,200萬元 - 400萬元 = 800萬元。

    • 此800萬元由丁、戊平均分配,每人可得 800萬元 / 2 = 400萬元。

4. 結論:

  • 甲之應繼遺產為 2,400 萬元。

  • 丙繼承 1,200 萬元。

  • 丁繼承 400 萬元。

  • 戊繼承 4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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