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已離婚,有一獨生子乙。乙失業期間曾向甲借貸新臺幣(下同)30萬元。其後乙擬創業,甲贈
與乙100萬元資助。一年後,甲因意外死亡。死亡時,留有現金200萬元,對丙負債500萬元。丙得
主張乙之所得遺產金額為:
(A)200萬元
(B)230萬元
(C)300萬元
(D)3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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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 B(221), C(376), D(984), E(0) #2396909
統計: A(217), B(221), C(376), D(984), E(0) #2396909
詳解 (共 10 筆)
#5080947
第 1148-1 條是為了保護債權人而設立的法條
第 1172 條&第 1173 條為繼承人分割遺產之計算
故本題應依據第1148-1條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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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8053
對債權人_1148II+1148-1.計算清償責任_限定責任主義
對繼承人_歸扣+扣還.計算應繼分_充當計算主義
對繼承人_歸扣+扣還.計算應繼分_充當計算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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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6441
請問為甚麼不適用1172跟1173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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