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直轄市政府對於經議會議決之議員提案事項,如執行有困難時,得採行下列何一措施?
(A)應敘明理由,函復市議會
(B)應敘明理由,送請市議會覆議
(C)得敘明理由,報行政院協調處理
(D)得敘明理由,送請市議會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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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8), B(354), C(21), D(115), E(0) #1914927

詳解 (共 5 筆)

#3293300

地方制度法 第 39 條(節錄)
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
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
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
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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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1993

to 樓上

窒礙難行是 送請覆議

執行困難是 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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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7091

補充2F 愛作夢的魚

上述第八款及第九款分別為"提案"與"請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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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0611
第39條(議決案窒礙難行之處理及覆議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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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8751
窒礙難行 => 覆議執行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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