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留有遺產 120 萬元(該遺產係甲婚後無償取得),甲有配偶乙,祖父丙,外祖父母丁、戊,另有 全血緣關係之兄己,同父異母弟庚。問何人有繼承權,法定應繼分若干?
(A)繼承人為乙、己、庚;應繼分,乙為 60 萬元,己、庚各為30 萬元
(B)繼承人為乙、己;應繼分,乙、己各為 60 萬元
(C)繼承人為乙、丙、丁、戊;應繼分,乙為 60 萬元,丙為 30 萬元,丁、戊各為 15 萬元
(D)繼承人為乙、丙、丁、戊;應繼分,乙為 60 萬元,丙、丁、戊各為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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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6), B(125), C(86), D(193), E(0) #586523

詳解 (共 5 筆)

#959330

民法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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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兄弟姊妹)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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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4093

1138->1144

配偶乙為法定應繼分1/2

兄弟己,庚為平均分配剩餘(減掉配偶應繼分)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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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4012
1138->1144->1223
一套的,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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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配偶,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第三順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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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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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2869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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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574
114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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