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承攬之瑕疵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定作人在承攬工作進行中發現有瑕疵時,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須至工作完成時才能主張
(B)承攬人的瑕疵擔保責任為一種無過失責任
(C)定作人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應遵守瑕疵發現期間
(D)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得以特約減輕或免除,但承攬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該特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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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93), B(1103), C(271), D(578), E(0) #1357631

詳解 (共 10 筆)

#1437778

典型契約類型中,那一種契約在民法上設有當事人具有瑕疵預防請求權之規定? 
(A)
承攬契約(B)買賣契約(C)贈與契約(D)租賃契約

 102 年 - 102身心四等法學緒論#9906答案:A


關於承攬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有償契約(B)諾成契約 (C)原則上得使他人代為完成(D)任何承攬人就其報酬額,享有法定抵押權

 99 年 - 099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五等#3375答案:D

民法§513 Ⅰ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

D僅為建築物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之承攬人,才享有法定抵押權。

 

關於承攬之瑕疵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承攬工作物有瑕疵時,承攬人絕對不能拒絕修補 
(B)
修補費過鉅時,承攬人得拒絕修補 
(C)
定作人定期限要求承攬人修補,而承攬人不於期限內修補,且修補費用並非過鉅時,定作人得自行修補 
(D)
工作之瑕疵,如係因定作人指示不當而引起時,原則上定作人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104 年 - 普考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23968答案:A

493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C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AB

494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496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165
0
#1423461
【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
(共 47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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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
#1437776

回3F兩者還是不太一樣喔

瑕疵預防請求權為瑕疵擔保的一種。
本題瑕疵預防請求權為承攬之瑕疵擔保請求權,由於買賣當下有退換貨機制,有瑕疵即解約;買賣可以退貨,承攬是大工程不能退所以只能瑕疵保固=瑕疵預防請求權
105
1
#1438124
沒錯喔
不過A定作人在承攬工作進行中發現有瑕疵時,可主張事前預防之瑕疵除去請求權喔!
67
1
#3902203

25 關於承攬之瑕疵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定作人在承攬工作進行中發現有瑕疵時,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須至工作完成時才能主張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
情事者,
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
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B)承攬人的瑕疵擔保責任為一種無過失責任
(C)定作人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應遵守瑕疵發現期間(
工作進行中)
(D)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得以特約減輕或免除,但承攬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該特約無效 .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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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8897
定作人:臺北市政府 承攬人:遠雄
遠雄大巨蛋,未依原工程圖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臺北市政府發現後,認為有安全疑慮,要求遠雄修正。

這樣舉例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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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790
感謝盧大大解說。

瑕疵預防請求權是「進行中」,瑕疵擔保請求權是「完工後」,所以選項(A)工作進行中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是否為正確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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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8038
 瑕疵擔保請求權包括493的瑕疵修補請求...
(共 15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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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9074
瑕疵擔保請求主要在講3個內容(承攬人負擔...
(共 15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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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7389
承攬之瑕疵擔保:(A)定作人在承攬工作進...
(共 13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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