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書面行政處分之送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B)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C)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
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
(D)行政處分相對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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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79), C(169), D(2024), E(0) #1710721
統計: A(50), B(79), C(169), D(2024), E(0) #1710721
詳解 (共 7 筆)
#2805444
第72條(送達之處所)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
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
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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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6367
行政程序法 第68條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A)。n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n者,視為自行送達。n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n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n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承辦人員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送達人;n其交郵政機關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n前項郵政機關之送達準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訂定之郵政機關送達n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69條
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B)為之。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n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D)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n。n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n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第72條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n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n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n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C)行n之。n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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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9782
J663解釋文
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與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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