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B)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
(C)監護宣告之裁定生效後,經抗告法院認抗告有理由而廢棄;受監護宣告之人於該裁定經廢棄確定前 所為之行為得主張歸於無效
(D)法院對於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認受監護宣告者受監護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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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24), C(60), D(13), E(0) #3518140
統計: A(11), B(24), C(60), D(13), E(0) #3518140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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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164:監護宣告事件管轄法院
1.下列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
二、關於指定、撤銷或變更監護人執行職務範圍事件。
三、關於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
四、關於監護人報告或陳報事件。
五、關於監護人辭任事件。
六、關於酌定監護人行使權利事件。
七、關於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
八、關於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九、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
十、關於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十一、關於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
十二、關於變更輔助宣告為監護宣告事件。
十三、關於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事件。
十四、關於解任意定監護人事件。
十五、關於其他監護宣告事件。
2.前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3.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
二、關於指定、撤銷或變更監護人執行職務範圍事件。
三、關於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
四、關於監護人報告或陳報事件。
五、關於監護人辭任事件。
六、關於酌定監護人行使權利事件。
七、關於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
八、關於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九、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
十、關於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十一、關於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
十二、關於變更輔助宣告為監護宣告事件。
十三、關於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事件。
十四、關於解任意定監護人事件。
十五、關於其他監護宣告事件。
2.前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3.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A:正確。監護宣告之聲請與撤銷為專屬管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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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14:家事事件之程序能力
1.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程序能力。
2.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
3.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而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亦有程序能力。
2.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
3.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而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亦有程序能力。
家事事件法§167: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訊問
1.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宣告。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2.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
2.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
B:法院應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人,可知後者被視為有意思能力,因此亦有程序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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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170: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之效力
1.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監護人所為之行為,不失其效力。
2.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之行為,不得本於宣告監護之裁定而主張無效。
3.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後,應由第一審法院公告其要旨。
2.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之行為,不得本於宣告監護之裁定而主張無效。
3.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後,應由第一審法院公告其要旨。
C:監護宣告裁定效力不溯及既往,受監護宣告人於監護宣告裁定前之行為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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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173:裁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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