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行政處分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瑕疵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發生效力
(B)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發生效力
(C)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於行政機關用適當方法使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 係人知悉行政處分之內容時,發生效力
(D)一般處分如未特定生效日期,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 載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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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 B(2), C(7), D(19), E(0) #3865678
統計: A(153), B(2), C(7), D(19), E(0) #3865678
詳解 (共 3 筆)
#7347863
(A) 有瑕疵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發生效力—無效之行政處分才自始不生效力。(行政程序法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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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瑕疵的行政處分不一定自始無效。僅有具備「重大明顯瑕疵」的處分才會自始、當然、絕對不發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若瑕疵非屬重大明顯,則為「得撤銷」的違法處分,在撤銷前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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