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種戶籍登記,應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A)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後之離婚登記
(B)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C)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結婚者
(D)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5日,與外國人於國內結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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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54), C(103), D(909), E(0) #2573615
統計: A(46), B(54), C(103), D(909), E(0) #2573615
詳解 (共 2 筆)
#4472683
下列何種戶籍登記,應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A)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後之離婚登記 (B)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C)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結婚者
(D)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5日,與外國人於國內結婚者(只規定日期,沒規定跟國內人或外國人)
戶籍法 第34條
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A)為申請人。
戶籍法 第35條
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輔助登記,以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申請人。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B)為申請人
戶籍法 第33條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D)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C)為申請人。
前項但書情形,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得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其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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