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有關共有土地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B)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C)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
(D)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不得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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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2), C(13), D(113), E(0) #3183243

詳解 (共 3 筆)

#6281224
 (D)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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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0006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A)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B)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D)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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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7375
依 土地法第34條之1 規定: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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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96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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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D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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