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姓名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A)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准予易科罰金但尚未執行
(B)故意犯罪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 5 年後
(C)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准予易服社會勞動但尚未履行完畢
(D)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執行完畢滿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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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24), C(49), D(308), E(0) #3311288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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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3712
姓名條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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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8282

推導過程:

一、 大前提 (法規依據):

  • 姓名條例第 15 條

    • 第 1 項第 3 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且「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 第 2 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二、 小前提 (選項分析) :

(A)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准予易科罰金但尚未執行:

  • 分析:

    • 符合「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的條件。

    • 已「准予易科罰金」,因此不符合「未准予易科罰金」的要件。

    • 結論: 可以申請改名

(B) 故意犯罪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 5 年後:

  • 分析:

    • 符合「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的條件。

    • 已「執行完畢滿 5 年」,超過第 2 項規定的「執行完畢滿三年」的限制期間。

    • 結論: 可以申請改名

(C)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准予易服社會勞動但尚未履行完畢:

  • 分析:

    • 符合「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的條件。

    • 已「准予易服社會勞動」,因此不符合「未准予易服社會勞動」的要件。

    • 關鍵概念: 即使「尚未履行完畢」,只要有「准予」的事實,就不屬於姓名條例第 15 條 第 1 項第 3 款限制的範圍。

    • 結論: 可以申請改名

(D)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執行完畢滿 1 年:

  • 分析:

    • 符合「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的條件。

    • 執行完畢」表示已服刑完畢,且可推論判決時沒有宣告緩刑,也沒有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因為如果有的話,就不會有執行完畢)。

    • 執行完畢滿 1 年」仍在第 2 項規定的「執行完畢滿三年」限制期間內。

    • 結論: 符合 第 1 項第 3 款 的限制條件,且仍在第 2 項的限制期間內,因此不得申請改名

三、 結論:

基於以上分析,只有選項 (D) 符合姓名條例第 15 條中「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的限制條件,且在限制期間內。

因此,答案是 (D)。

四、 更詳細的說明:

  • 為何 (A)、(B)、(C) 可以申請:

    • (A): 雖然受有期徒刑判決,但已「准予易科罰金」,不符合「未准予易科罰金」的限制。

    • (B): 雖然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但已「執行完畢滿 5 年」,超過限制期間。

    • (C): 雖然受有期徒刑判決,但已「准予易服社會勞動」,不符合「未准予易服社會勞動」的限制。

  • 為何 (D) 不得申請:

    • 雖然受有期徒刑判決,但已「執行完畢」,表示當初判決並沒有宣告緩刑,也沒有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 且「執行完畢滿 1 年」仍在限制期間「執行完畢滿三年」內,符合姓名條例第 15 條不得申請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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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96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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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 第 15 條 1.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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