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姓名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A)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准予易科罰金但尚未執行
(B)故意犯罪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 5 年後
(C)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准予易服社會勞動但尚未履行完畢
(D)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執行完畢滿 1 年
統計: A(20), B(24), C(49), D(308), E(0) #3311288
詳解 (共 3 筆)
推導過程:
一、 大前提 (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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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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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項第 3 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且「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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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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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小前提 (選項分析) :
(A)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准予易科罰金但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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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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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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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准予易科罰金」,因此不符合「未准予易科罰金」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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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可以申請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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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故意犯罪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 5 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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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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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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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執行完畢滿 5 年」,超過第 2 項規定的「執行完畢滿三年」的限制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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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可以申請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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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准予易服社會勞動但尚未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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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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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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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准予易服社會勞動」,因此不符合「未准予易服社會勞動」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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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概念: 即使「尚未履行完畢」,只要有「准予」的事實,就不屬於姓名條例第 15 條 第 1 項第 3 款限制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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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可以申請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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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執行完畢滿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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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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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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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完畢」表示已服刑完畢,且可推論判決時沒有宣告緩刑,也沒有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因為如果有的話,就不會有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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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完畢滿 1 年」仍在第 2 項規定的「執行完畢滿三年」限制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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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符合 第 1 項第 3 款 的限制條件,且仍在第 2 項的限制期間內,因此不得申請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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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結論:
基於以上分析,只有選項 (D) 符合姓名條例第 15 條中「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的限制條件,且在限制期間內。
因此,答案是 (D)。
四、 更詳細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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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 (A)、(B)、(C) 可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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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雖然受有期徒刑判決,但已「准予易科罰金」,不符合「未准予易科罰金」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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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雖然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但已「執行完畢滿 5 年」,超過限制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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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雖然受有期徒刑判決,但已「准予易服社會勞動」,不符合「未准予易服社會勞動」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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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 (D) 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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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受有期徒刑判決,但已「執行完畢」,表示當初判決並沒有宣告緩刑,也沒有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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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執行完畢滿 1 年」仍在限制期間「執行完畢滿三年」內,符合姓名條例第 15 條不得申請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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