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許可。若為機關首長應經下列何者之 許可?
(A)服務機關
(B)上級主管機關
(C)考試院
(D)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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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9), B(3366), C(44), D(236), E(0) #2456232

詳解 (共 3 筆)

#4330970

公務員服務法14條之2: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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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6696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4-2 條 公...
(共 9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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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0002

公務員間非營利事業。

出事的時候,上層機關需出面解釋。

監察院去年調查認定,台大校長管中閔於101年2月6日起至104年2月3日止之期間,身為國家高階政務官乃至機關首長,卻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禁止兼職」之規定,固定以匿名方式「常態性」為某週刊撰寫社論,以獲取年約65萬元之兼職報酬,嚴重損害公務紀律及敗壞官箴,監察院並要求教育部必須偕同台大確實依法行政和覈實辦理,加上也有大學對於具行政職之教授兼任編輯一事有疑義,教育部為此函詢銓敘部解釋。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099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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