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為夫妻,在我國有共同住所,嗣二人離婚,關於乙女請求甲男給付贍
養費用之事,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適用 A 國法
(B)適用 B 國法
(C)適用中華民國法
(D)選擇適用 A 國法或 B 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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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2), C(1194), D(69), E(0) #1915152
統計: A(14), B(12), C(1194), D(69), E(0) #1915152
詳解 (共 3 筆)
#3306568
第50條(離婚及其效力之準據法)
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1夫妻共同本國法→2共同住所地法→3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
V.S. 婚約+婚姻
第 45 條
婚約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婚約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婚約訂定地法者,亦為有效。
婚約之效力,依婚約當事人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婚約當事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第 46 條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第 47 條
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成立:(任一方之)本國法、發生地
效力:1夫妻共同本國法→2共同住所地法→3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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