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幾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A)半年分地租
(B)一年分地租
(C)二年分地租
(D)三年分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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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44), C(46), D(289), E(0) #904485

詳解 (共 1 筆)

#1132332
民法

第 835 條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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