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幼兒園依規定多久需向主管機關呈報教職員名冊?
(A)每學期
(B)每學年
(C)每兩年
(D)未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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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4), B(1098), C(22), D(30), E(0) #2002889
統計: A(764), B(1098), C(22), D(30), E(0) #2002889
詳解 (共 2 筆)
#3415663
依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私立幼兒園應於進用園長後三十日內,將其資格資料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定;並於進用其他教保服務人員、學前特殊教師、護理人員、
社會工作人員、廚工、幼童專用車駕駛及職員後三十日內,將其資格資料
及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前項幼兒園應檢具之資格資料,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規定。
幼兒園每學年應將全園教職員工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核定;並於進用其他教保服務人員、學前特殊教師、護理人員、
社會工作人員、廚工、幼童專用車駕駛及職員後三十日內,將其資格資料
及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前項幼兒園應檢具之資格資料,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規定。
幼兒園每學年應將全園教職員工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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