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有關「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每位幼兒室內活動空間不得小於三點五平方公尺。
(B)水龍頭間距至少為三十公分。
(C)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之盥洗室應設置於室內活動室內。
(D)活動室應使用耐燃二級以上之內部裝修材料及防焰標章窗簾、地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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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33), C(693), D(39), E(0) #1626766
統計: A(33), B(33), C(693), D(39), E(0) #1626766
詳解 (共 5 筆)
#3314260
| 名稱: |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
| 法規 |
|---|
室內活動室之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三十
平方公尺。
二、招收幼兒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
得小於六十平方公尺。
前項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包括室內活動室內之牆、柱、出入口淨空區等面積
。
第一項室內活動室面積,得採個別幼兒人數計算方式為之。每人室內活動
空間不得小於二點五平方公尺。
一、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三十
平方公尺。
二、招收幼兒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
得小於六十平方公尺。
前項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包括室內活動室內之牆、柱、出入口淨空區等面積
。
第一項室內活動室面積,得採個別幼兒人數計算方式為之。每人室內活動
空間不得小於二點五平方公尺。
幼兒每人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但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
密度行政區之私立幼兒園及其分班,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
第六條、第九條第二項及前項所定高人口密度行政區,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商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包括一樓樓地板面積、騎樓面積、法定停車
面積、道路退縮地及依法應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等。
第一項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足部分,得以室內遊戲空間面積補足。但室外
活動空間面積仍不得小於二十二平方公尺及招收幼兒人數二分之一所應具
有之面積。
密度行政區之私立幼兒園及其分班,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
第六條、第九條第二項及前項所定高人口密度行政區,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商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包括一樓樓地板面積、騎樓面積、法定停車
面積、道路退縮地及依法應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等。
第一項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足部分,得以室內遊戲空間面積補足。但室外
活動空間面積仍不得小於二十二平方公尺及招收幼兒人數二分之一所應具
有之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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