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甲為 A 非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之大股東,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45%(價值約新臺幣 3,000 萬元),若甲擬將該全部股票設定信託由 B 銀行管理,並約定甲為第一順位受益人,其子女乙及丙於甲死亡時成為第二順位受益人,有關該信託課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與 B 銀行簽訂信託契約時,甲不必申報贈與稅
(B)甲死亡時,應就甲未領受信託利益之權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C)甲死亡時,應就甲未領受信託利益之權利,分別計算乙及丙之所得額,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D)在甲生存之期間,B 銀行就該股票之收益,應於實際給付給甲之年度,分別計算甲之各類所得額,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5), B(9), C(6), D(29), E(0) #3334696

詳解 (共 1 筆)

#6333387

答案為 (A) 甲與 B 銀行簽訂信託契約時,甲不必申報贈與稅

解析

根據台灣相關信託與稅法規定,在家族信託安排中,若委託人(甲)在設定信託時仍保留第一順位受益人資格,屬於自益信託性質,則其資產轉入信託並非「無對價移轉」,不構成實際贈與行為,因此不會觸發贈與稅申報義務。

此外,該信託之設置旨在協助家族企業股權規劃,於甲生存期間,其所取得的信託收益仍歸屬甲,按所得稅法規定以其各類所得課稅;而甲死亡後,其未領受之信託利益因已屬於委託人生前之權利安排,不會以所得稅或贈與稅另行課稅(如有遺產稅議題則另依遺產稅法處理)。

因此,下列敘述中正確的是:

  • (A) 甲與 B 銀行簽訂信託契約時,因保留第一順位受益人,屬於自益信託,故不構成贈與,不必申報贈與稅。

其他選項說明:

  • (B) 說甲死亡時應就未領受信託利益課徵贈與稅,這不符遺產及贈與稅法,因該部分屬於既有財產轉移安排,不會另行產生贈與稅負。
  • (C) 亦非以所得方式分別計算子女受益所得,因該信託轉變受益人時,多屬遺產規劃處理,不以年度所得計稅。
  • (D) 信託收益在甲生存期間通常採取屬於自益信託之歸屬原則,即使實際分配與否,所得已依規定歸屬於甲,而非僅在實際給付年度課稅。

參考資料:


 

因此正確答案為 (A)。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749802
未解鎖
連續受益⼈信託:成立時無需課徵贈與稅。 ...
(共 16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