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當你的學生在會談中承認參與犯罪,由於專業諮商會談屬於「特權溝通」(privileged communication),當你出庭作證
(A)並不可以用來作為不報告犯罪資料的藉口
(B)你可以依狀況決定提供資料與否,以符合專業倫理
(C)你可以不用提供犯罪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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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174), C(35), D(7), E(0) #75516

詳解 (共 7 筆)

#325172


依照定義,
妳的學生屬於「兒童或青少年治療」
所以不是用溝通特權
ㅤㅤ
所以選A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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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17

特權溝通:是一個法律概念,保護案主在破壞隱私承諾的法律程序中,免於被強迫性揭露。換言之,治療師在法庭上可以拒絕回答問題,或拒絕在法庭上引述案主資料。保密和特權溝通都屬於案主的權利。溝通特權的法律概念不適用於團體諮商、婚姻諮商、家庭治療或兒童青少年治療中。

 

為什麼不可以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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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276

參考王智弘老師的文章:國小輔導工作的倫理與法律問題

 

溝通特權則是一法律上的特權。就諮商專業而言,溝通特權主要是涉及當事人的權利,可使其與諮商員所談的資料,不被用於法庭之上(牛格正,民80)。由於未成年當事人亦受憲法之保障,因此在諮商情境所談的內容應受保密做法的保護。

 

但我自己覺得很有爭議。因為該篇文章下面闡述:保密的例外,有包含法院命令透漏資料。

 

 ArthurSwanson(1993, 引自王智弘,民85a,頁200-201) 曾舉出保密的例外包括:

 

1. 當事人會危及自己或他人時

2. 當事人要求透露資料時

3. 法院命令透露資料時

4. 諮商員正接受有系統的臨床督導時

5. 辦公室的助理處理有關當事人的資料和文件時

6. 需要法律上和臨床上的諮詢時

7. 當事人在法律程序中提出了其心理健康上的問題時

8. 第三者在場時

9. 當事人未滿十八歲時

10. 機構內或制度上的資料分享是處理過程的一部份時

11. 在刑事系統中分享資料是需要時

12. 在當事人透露資料的目的是尋求達成其犯罪或詐欺行為的建議時

                13.諮商員有理由懷疑有兒童虐待情事發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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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14


特權溝通:是一個法律概念,保護案主在破壞隱私承諾的法律程序中,免於被強迫性揭露。換言之,治療師在法庭上可以拒絕回答問題,或拒絕在法庭上引述案主資料。保密和特權溝通都屬於案主的權利。溝通特權的法律概念不適用於團體諮商、婚姻諮商、家庭治療或兒童青少年治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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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661
既然已經出庭作證不就表示有法官命令,所以不就該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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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942


這提明明就在問 特權溝通  的性質  選c才合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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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9520
法院來函命令透漏資料時,若評估是不需要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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