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憲法本文規定,下列職位何者為終身職?
(A)考試委員
(B)法官
(C)司法院院長
(D)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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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761), C(32), D(95), E(0) #634132
統計: A(20), B(1761), C(32), D(95), E(0) #634132
詳解 (共 2 筆)
#3742796
憲法§ 81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 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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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9461
第 3 條
109年修法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第 4 條
考試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
二、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成績卓著,而有專門
著作者。
三、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者。
前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一、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
二、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成績卓著,而有專門
著作者。
三、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者。
前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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