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期貨信託事業得經營下列業務:一、向不特定人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 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並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B)期貨信託事業應將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公告,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
(C)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之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D)與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具有公司法第 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關係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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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4), C(4), D(0), E(0) #3145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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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6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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