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內政部統計全國家暴通報件數有逐年增加的趨勢,顯見家暴受害者願意向外求援的比例升高,突顯家暴防治的重要。以下有關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A)因刑法中有妨礙性自主罪,故將家庭中的性暴力排除在家暴行為之外
(B)家暴聲請對象包括配偶或前配偶、曾有或現有同居人及直系血親親屬
(C)受害人可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法院可不經開庭程序於 4 小時內核發
(D)檢察官可核發保護令,要求加害人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學校及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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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8089), C(1084), D(503), E(0) #602913
統計: A(69), B(8089), C(1084), D(503), E(0) #602913
詳解 (共 10 筆)
#876883
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1.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均可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
2.緊急性暫時保護令被害人並不能擔任聲請人。
緊急保護令審理程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法官得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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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4895
被害人可聲請通常保護令和暫時保護令喔(沒有緊急保護令) 不要記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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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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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934
法官核發保護令,不是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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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712
比較一下
下列何者不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所謂的家庭成員?
(A)離婚的夫妻
(B)同居的男女
(C)繼父母與繼子女間
(D)住在同一宿舍的室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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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540
9F 的通常保護令效期要注意 已經修法
改為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提高至2年以下,延長期間亦同,並可不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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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9566
誰可提出聲請保護令:
1.緊急保護令:基於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2.暫時保護令:為保護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因此,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護空窗期。
3.通常保護令: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之。
https://dep.mohw.gov.tw/DOPS/cp-1160-8001-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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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有3種:通常、暫時、緊急保護令
只有緊急保護令被害人不可以自己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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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6794
(筆記)通常保護令:被害人得聲請。緊急保護令:被害人不得聲請,而是由警察檢察官主管機關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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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226
被害人不可以聲請緊急保護令(僅檢察官、警察機關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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